“不承认?那就打。还不说,那就再打。四五个人轮流打,谁打累了谁歇着。”从赵作海事后平静的叙述里,听者不难还原当时他受到刑讯逼供的场面。
在两个月前举行的第二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毕惜茜对几年中发生的25起刑事错案进行的一项综合研究分析显示,存在刑讯逼供的占80%。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顽疾”增加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铲除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适当的法律后果,还要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期待刑诉法修改能够重重打出‘组合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许兰亭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同样的心愿。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公约的这一内容,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句看似简单的话,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王敏远表示,它给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王敏远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先是理念上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无罪推定,在个别办案人员那里却仍然是有罪推定。
他说,蓄意制造冤假错案而“刑讯逼供”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侦查人员深信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否则“为什么我抓到的偏偏是你”?
“但是,并不是只要有刑讯逼供就一定是冤假错案。我们反对它,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方式。”王敏远说,就算是真正的罪犯也不能打。否则,如果允许打“刘涌”,“佘祥林、赵作海”们也是必然要挨打的。
许兰亭对此深表赞同,他据此进一步建议删除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因为如果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实践中落空。
然而,一些办案人员担心,如果面对讯问可以保持沉默,很多案子就破不了了。
“说到底还是把口供看得太重。”许兰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允许沉默并不是鼓励被告人拒不供述,它只是强调自愿供述,以保证真实性。办案人员应当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上,在刑侦科技上下工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10多年前杜培武一案中,在公诉方出示的全部证据中,唯一能够把杜培武与犯罪现场的物证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后来证实,这些有罪供述,全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然而就是这些证据,让杜培武被判了死刑。
“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仍然可以用作定罪依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王敏远略显激动地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7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样才能倒逼侦查机关不再靠刑讯逼供获得证据,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不过,王敏远在高兴之余又担心,刑讯逼供的动机从之前为了拿到认罪口供,转为获取案件线索以收集其他证据。
草案对此这样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规定仍然留有余地,并不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排除。
许兰亭认为,如果取得实物证据违反法律,尤其是根据刑讯逼供的线索得来的,也应该排除,否则刑讯逼供还是无法禁绝。
除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些细节改动。如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
“非常重要。”王敏远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看守所之外的审讯和送交看守所之前两个环节,增加相关规定,恰恰从时间、空间两个角度防范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许兰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杜绝和减少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允许审讯时律师在场见证和监督,草案却没有这样规定。
“如果律师在场监督见证,就不可能搞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我甚至主张,如果没有律师在场,即便认罪,做的笔录也无效。”许兰亭说。
“当然,遏制刑讯逼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王敏远说,从主观愿望来讲,他恨不得“组合拳”齐下,问题一夜之间彻底解决。但客观上确实需要一个过程,这涉及法制观念的培养、干警素质的提高,侦破手段的进一步科技化、现代化,甚至还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王敏远表示,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逐步采取有效办法,有一个合理的解决路线图。